企业筹建期资本到位产生的利息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
企业未开始生产经营,实收资本到位产生的利息收益怎么处理,汇算清缴是否零申报?
问题内容:
企业未开始生产经营,实收资本到位产生的利息收益怎么处理,是否应当按照筹建期的规定,汇算清缴是否零申报?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彭怀文说:
各位读者觉得税务局的解答如何?
一堆的法律条款,谁敢说人家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咨询者肯定知道这条规定,既然在筹建期肯定不想作为亏损年度。不作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会计核算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等损益科目的需要做纳税调整,最终变成“应纳税所得额”为0(可能就是咨询者口中的“零申报”)。
可是,令人失望了,人家税务局根本就不提及筹建期与开办费的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如果企业筹建期相关费用支出不计算为亏损,那么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或资金利息收入等收入也不应计算为所得,否则费用不计算为当期亏损,而取得的收入却要纳税,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的原理,也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本义相违背。
所以,企业筹办或筹建期间的收入、费用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进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待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其筹办或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选择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三年期间内分期摊销,而其筹办或筹建期间的收入则应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想法显然对企业有利,但却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支撑。而税务局马上就可以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找出相关规定,指出这些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
针对前述收入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其根源还是在于如何界定筹建期的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建期结束,意味着企业应正常申报纳税。
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对筹建期间的时间范围并无明文规定,对于如何界定筹建期结束在实际执行中造成很大争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也不一致,主要有四种观点:
1.以营业执照上列明的标明的设立日期,作为筹建期结束时点。
2.以试生产、试营业结束,作为筹建期结束时点。
3.以取得第一笔主营收入作为筹建期结束时点。
4.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作为筹建期结束时点。
因税法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税务争议,很容易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企业财务人员面对该类问题时,应坚持谨慎性原则,宁可牺牲眼前部分利益,也要避免给企业留下税务风险的隐患。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比较认可的是筹建期间企业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冲减开办费,而不作为应税收入。小额的在建工程边角余料销售收入或试车收入等部分地区可以冲减在建工程,而不做应税收入处理。至于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将资金用于借贷或理财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如果企业筹建期间较长,且投入生产经营后可能前期亏损较大的,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好筹建期间结束界定与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原则,最好形成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否则,除小额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外,只要取得其他收入,企业应视为筹建期结束,并从取得收入年度起按照正常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即使没有取得收入,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作为筹建期结束时点。
因此,建议税务局还是要有一点担当,当企业面临着困惑来咨询税务局时,还是给出一个比较恰当而合适的处理方法,而不是玩一些“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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